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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類:對《關于如何適用〈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辦法〉第10條第2款的請示函》的答復?
發(fā)布時間:
2014-12-26 12:00
來源:
作者:
(2003年5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文件國法秘函〔2003〕86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)
新疆維吾爾自治區(qū)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:
你辦《關于如何適用〈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辦法〉第10條第2款的請示函》(新政法函[2003]12號)收悉。經(jīng)研究,答復如下:
1958年1月6日經(jīng)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由國務院發(fā)布的《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辦法》第10條第2款中的“市區(qū)內沒有收益的空地”,應為市區(qū)內未利用的土地,包括公共用地和空閑地。
附:新疆維吾爾自治區(qū)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如何適用《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辦法》第10條第2款的請示函
(2003年2月19日新政法函[2003]12號)
國務院法制辦:
近日,我辦受理了一起關于土地確權的行政復議案件。在法律的適用上涉及到1958年1月6日經(jīng)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由國務院發(fā)布的《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辦法》第10條第2款,內容為:市區(qū)內沒有收益的空地,可以無償征用。請問,對該條如何理解,是否可理解“沒有收益的空地”即為荒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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